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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刘建玉、孙胜利等七人盗卖公司油料等问题的处理通报
发布时间:2007-12-19   来源:公司纪委监察处 

中重监[2007]5号

      根据群众举报和公司领导批示,在2007年11月6日,公司监察处会同保卫部等部门一举查处了以公司员工刘建玉、孙胜利、王维国、王锦伟、王奇、吴志伟、余峰与外来务工人员内外勾结盗卖公司油料等生产物资的违法违纪团伙。调查发现矿山机器厂、物资采购部、安技环保处和保卫部等单位在物资管理、人员使用中存在严重管理漏洞,现将调查和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现已查明:
  1、2006年11月,李某某(建安公司合同关系人,已被刑事拘留)找到刘建玉(矿山机器厂机修车间设备管理组润滑站负责人,已被刑事拘留)索要柴油。刘建玉利用职务之便,以单位用油为名,从物资采购部领取柴油2桶,计340公斤(价值1819元),用电瓶车送到物资采购部薄板库卖给李某某,李将柴油用于自己在公司内清运垃圾的东风自卸车。刘建玉获脏款900元。
  2、2007年3月,李某某购东风自卸车一辆交给孙胜利(保卫部经济民警大队中队长,已被刑事拘留)管理并联系从厂内清运垃圾赢利,个人获利7000元。孙胜利受李某某提示找到王维国(安技环保处垃圾场分拣工,已被刑事拘留)购买柴油。王维国安排刘建玉于2007年4至6月,分三次以单位用油名义,从物资采购部领取柴油6桶,计1020公斤(价值5457元),用电瓶车送到垃圾场交给王维国。王将柴油存放在垃圾场的小仓库内,并按每桶500元的价格卖给孙胜利,刘建玉获利2900元,王维国获利100元。孙胜利将柴油全部用于自己管理的东风自卸车。   3、2007年9月,孙某某(安技环保处垃圾场临时工)找王维国索要柴油,王维国又找到刘建玉采取同样手段,从物资采购部领取柴油2桶,重340公斤(价值1819元),用电瓶车送到垃圾场交给王维国,存放于王维国办公室旁边的小仓库内。孙付给王维国1200元,王维国交给刘建玉1000元,王维国获利200元。孙某某将此油用于私人车辆。
  4、2007年10月下旬,孙某某又找到王维国索要柴油,王维国找到物资采购部司机王锦伟(被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王用汽车加油本从物资采购部轻油库领取柴油2桶,重350公斤(价值1872元),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维国,王以1200元销给孙某某,王获利200元。
  5、2007年6月,安技环保处合同关系人陈某某向王锦伟提出索要汽油。王答应后于6月至8月间,先后三次用加油本在物资采购部轻油库领取汽油3桶重525公斤(价值3134元),柴油一桶重160公斤(价值856元),均以每桶600元的价格销给陈某某,陈将此油存放于垃圾场用于私人车辆的使用。王锦伟获利2400元。
  6、2007年5月,矿山机器厂司机王奇让王维国帮助其联系盗卖柴油。经王维国与刘某某(建安公司合同关系人)联系,王奇分别于5月28日、29日两次用本单位加油本在物资采购部轻油库领取柴油2桶,重320公斤(价值1712元),用架子车运到安技环保处垃圾场,由王维国倒卖给刘某某。二人获利1200元后将此款挥霍一空。刘某某将油用于自己的垃圾清运车辆。王奇还分别于2007年3月26日、4月25日用单位加油本在轻油库领取柴油320公斤存放于单位,其中105公斤(价值561元)加入本单位皮卡车中供自己办私事使用。
  7、2007年11月,刘建玉乘矿山机器厂机电仓库保管员不备,盗窃四芯黑皮电缆线一盘(四芯2.5mm2长100米,价值1040元)销给李某某,刘获利400元。
  8、2006年9月,李某某在物资采购部办公楼后院盗窃120mm×6000mm槽钢6根(价值2700元),与孙胜利合谋后,由孙胜利在公司技校门私开“物品进厂携带证”交给李某某,李将脏物携带出厂销赃获利400元。
  另查,孙胜利还于2006年11月至2007年6月,利用在公司六号门执勤之机,数次将李某某盗窃公司的标准件、钢板等生产物资私放出厂。2007年元月,孙胜利收受李某某价值2600元电动车一辆。
  9、2007年1月至11月,余峰(安技环保处厂容科职工)利用工作之便盗窃公司柴油347公斤价值1771元,卖给民工蒋某某后获利1200元。9月,余峰交给吴志伟柴油、汽油领料单各一张(每张430公斤)供其支配使用(吴志伟予以否认)。9月至10月期间,余利用公司拖拉机及柴油外出经营个人获利1800元。为自己与他人加油共计1667公斤价值9170元。另有531公斤价值2710元大额领油不能说明去向。
  10、2007年9月至11月,吴志伟(物资采购部轻油库班长)利用工作之便,分别给孙胜利加油三次,共68.4公斤(价值408元)。给李某某加油两次,共45.6公斤(价值272元)。2007年10月,吴志伟向刘建玉索要2.5mm2电线一盘(该电线由刘建玉在矿山机器厂机电仓库盗窃所得,长100米,价值214元)由孙胜利偷带出厂后用于私房装修。
  另查,吴志伟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给外单位车辆加油,并擅自改变加油签字程序,变更对桶装容器加油需经使用单位领导签字特批程序,给涉案人员盗卖公司油料大开方便之门。
  综上所述:七名涉案人员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且形成作案团伙,其中刘建玉盗卖柴油1700公斤价值9095元,盗窃四芯电缆铜线100米价值1040元,盗窃电线100米价值214元,个人获利5200元;孙胜利违反公司规定从事第二职业获利7000余元,购买公司被盗柴油1020公斤,多次放行民工盗窃公司物资出厂,并将刘建玉盗窃电线100米偷带出厂交给吴志伟用于私房装修。另接受个体户李某某价值2600元电动车一辆;王维国为他人联系销赃2030公斤,个人获利500元,与王奇共同挥霍1200元;王锦伟盗窃柴油510公斤价值2728元、汽油525公斤价值3134元,个人获利2400元;王奇盗窃柴油320公斤价值1712元,私用105公斤价值561元,个人获利1200元(与王维国共同挥霍);吴志伟私自给他人加油5次114公斤价值780元,获取他人盗窃电线100米价值214元;余峰盗窃柴油347公斤价值1771元,个人获利1200元。私自给吴志伟柴油、汽油领料单两张(共860公斤)。利用公司拖拉机及柴油外出经营个人获利1800元。为自己与他人加油共计1667公斤价值9170元。另有531公斤价值2710元大额领油不能说明去向。
  此案件的发生与个别单位管理中的漏洞存在必然性。矿山机器厂在油料领取上缺乏监督、管理混乱,厂党政领导工作失察负有领导责任。物资采购部轻油库管理混乱,监督缺失,导致少数人领油不签字,先领油后签字、事后补单等现象发生,部党政领导工作失察负有领导责任。安技环保处主要领导对垃圾场和车辆、设备用油缺乏有效管理,负有领导责任。保卫部对“物品进厂携带证”管理缺位,党政领导负有领导责任。
  七名涉案人员身为公司员工,本应热爱本职工作岗位,珍惜公司来之不易的发展形势,忠于职守、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为公司的发展努力工作。然而,七人却放弃了一名员工应具备最基本的道德底线,为了蝇头小利,置国家法律和公司的管理规定于不顾,利用工作之便和手中权力,盗窃公司物资,并已形成作案团伙。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其中四人已被刑事拘留)。为了严肃公司纪律、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第五款、第六款,《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奖惩规定(修订)》第十五条第五款、第六款及《岗位诚信关键事件及扣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
  1、给予刘建玉、孙胜利、王维国、王锦伟开除厂籍的处分(经职工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2、给予王奇、吴志伟、余峰行政记大过的处分,并解除三人劳动合同(履行相关程序);
  3、给予矿山机器厂及其党政主要领导公司内部通报批评,孙力武、许智利岗位诚信各扣5分;
  4、给予物资采购部及其党政主要领导公司内部通报批评,张现祥、马进献岗位诚信各扣5分;
  5、给予安技环保处及其主要领导公司内部通报批评,刘志高岗位诚信扣5分;
  6、给予保卫部及其党政领导公司内部通报批评,贾岩松岗位诚信扣3分,王留禄、陈晓彬岗位诚信各扣5分。
  公司责成矿山机器厂进一步规范生产物资管理制度,堵塞漏洞,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责成物资采购部加强对轻油库的管理,完善物资出入库手续;责成安技环保处整顿垃圾场秩序,取消与陈运杰的合同关系,辞退临时工孙爱萍;责成保卫部加强队伍建设,严格门卫制度,切实维护好公司财产安全;责成建安公司取消与李运良、刘昌海的合同关系。
  公司要求,在公司加速国际化进程的今天发生此类事件,是与公司的发展形势格格不入的。进一步暴露出少数单位在管理方面存在的重大漏洞。这些不和谐因素不加以解决,将严重制约公司国际化战略的推进。全体干部职工要吸取此次事件的教训,警钟长鸣。各单位要以此事件为例证,查找本单位管理中的漏洞,举一反三。在今后的工作中制度要健全,执行要到位,监督要跟上,教育员工要履行承诺,珍惜岗位,诚实做人,老实做事,谨慎交友,为公司又好又快发展贡献力量。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盗窃 处理 通报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2008年12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