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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治有,男,汉族,1967年9月出生,河南偃师人,大专文化,会计师职称,1991年7月参加工作,1998年6月入党,1997年7月至2001年1月任发电设备厂财务科副科长;2001年1月至2005年1月任发电设备厂财务科科长;2005年1月至案发任公司财务部驻矿山厂财务负责人(正科级)。
王治有在任发电设备厂财务科副科长、科长期间,严重违反财务规定,个人管理违规资金,并在王建义的授意指使下多次隐匿、销毁、篡改财务资料,侵占赶工费利息。王治有占有违纪金额共计16.64万元(已收缴)。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二十四条、八十三条、一百一十七条、一百二十五条,《中信公司职工奖惩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八款和《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奖惩规定(修订)》第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经公司纪委监察处研究,并报请党委常委扩大会批准,决定:
给予王治有开除党籍、撤销财务部驻矿山厂财务负责人职务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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